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锦州市装饰协会

  英文译名: Decoration Association of Jinzhou

  缩写: JZD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锦州地区从事室内、室外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建筑装饰材料生产、销售的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装饰行业组织,是在民政局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会员单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提升效益,为振兴全市装饰行业服务。

  第四条 锦州市装饰协会是辽宁省装饰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本会接受锦州市住房与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锦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锦州市古塔区女儿里79——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二)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信用评价、达标评估、相关业务培训、创优争先活动等工作;

  (三)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交流、咨询、展览等服务;

  (四)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五)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

  (六)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九)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只吸收单位会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从事室内、室外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建筑装饰材料生产、销售的企业,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单位的代表,特殊情况也可授权该单位其他人员作为该单位的代表。理事单位代表称呼为理事,副会长单位代表称呼为副会长,其余称呼依此类推。本会可根据需要吸收名誉会长、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会员部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

  (三)通过本会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规定时间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不履行会员义务,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据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装饰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30日内,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协会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经2017年1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