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民发(2010)53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全市性社会团体:
为加强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民政厅等部门相关文件的要求,加强社会团体行风建设,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推进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优化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行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推进政会分开
(一)社团要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且不得与业务主管单位合署办公,社团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等机构的办公场所也要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办公场所分开。
(二)社团要有专职工作人员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严格控制实职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社团兼任领导职务,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照审批备案程序办理。
(三)理顺业务主管单位与社团的关系,逐步推进政会职能分开。要把应属于行业协会的职能交给行业协会,把事宜于行业协会承担的某些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使。
(四)业务主管单位要与所属社团明晰资产产权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团资产。要加强社团的财务审计工作,今后社团的财务审计工作由登记管理机关推荐的审计机构进行。
二、严格规范社团的财务管理
(一)单独设立账户。社团必须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要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的规定单独建立财务账目。不得将社团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团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不得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社团不得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二)健全财务制度。社团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并逐步实行电算化。社团财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财务资格,财务收入在5万元以下的,要至少有一名专职财务人员,5万元以上的必须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社团的活动资金应当用于与其章程相符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社团应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
(三)社团应加强会费使用的管理,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公开会费收支情况。业务主管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向社团,或以社团的名义向有关会员单位收取费用。
三、严格规范社团会费收取行为
(一)社团的收费主要包括:社团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
(二)社团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属于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的,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应税收入的应办理税务登记。社团名称等项变更,或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外围的,应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相关内容。
(三)社团必须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必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社团通过的回复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会费收取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团会费专用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团会费收据。
(五)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设立收费项目及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须报财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时应按规定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到财务部门办理《非税收人征收委托证》,购领和使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六)社团收取不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团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
(七)社团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盈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在社团成员间分配。
(八)社团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接受捐赠的社团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捐赠合同约定的用途应当符合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代行政府职能的社团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社团严禁举办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也不得变相将活动委托其他机构主办或承办。少数对推动工作确有重要作用、需要保留的项目、要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并说明具体理由,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四、强化社团的自律机制,提高社团整体素质
(一)要健全换届选举制度。社团要认真按照章程规定执行换届选举制度,现有社团未按规定换届的,必须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完成换届。今后换届选举大会必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召开,否则视为无效会议。社团原理事会和负责人主持换届期间工作,直至新一届理事会和负责人产生。社团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通过后产生。副会长(副理事长)应具有地域与行业代表性。秘书长为专职,可通过民主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会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在同一单位产生。秘书长必须持证上岗。
(二)要加强社团的印章管理。社团的印章必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对社团非法刻制印章,或印章使用不当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三)要严格落实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社会团体开展重大活动必须按照《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的要求,事先填写《民间组织重大活动报告表》,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举办。对社团未履行报告程序而举办的重大活动,登记管理机关不予认可。
(四)要严格会员入会程序。社团吸收会员入会必须履行章程规定程序,建立会员入会档案花名册,统一发放民政局部门监制的会员证。
(五)要严格规范社团人事管理制定。社团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程序与待遇,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老社部发[2008]11号)及省民政厅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优化专职人员的年龄、知识结构,保障合法权益。
五、严格执行年检规定,大力推进社团评估体系建设
社团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于每年5月31日前持相关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对不参加或不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参加年检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要给予限期整改直至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要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大力推进社团评估体系建设,完善社团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社团的能力建设,提高社团的社会公信力。
六、业务主管部门要明晰职责,建设建全社团发展、建设与管理的长效机制
双重负责管理体制是加强社团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必须切实予以落实。各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必须明晰自己应该承担的社团管理职责,应对社团的申请登记、变更、年检、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责任。特别要注重加强社团的基层党组织建设,社团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及时建设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同一业务主管单位所属的其他社团或其他邻近单位建立联合党支部。要建立联络员制度,社团业务主管部门要明确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处室,综合负责所有属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社团负责人的培训工作,不断加强社团组织的能力建设和法制观念,引导社团组织依法、诚信开展活动,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七 、坚持标准,强化指导,严格监管
为加强社团管理,促进我市社团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各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属各社团应按照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及时传达与部署, 并开展自查活动,确保社团管理长效有机制的建立与常态化的实施。对涉及所属社团提交的变更、核准、备案等相关材料的,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对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社团及时改正。对注销的社团,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其做好清算和善后工作。
附件:1.国家发改委等14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
2.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锦政办发【2010】27号)
3.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通知》(锦组发[2010]4号)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