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装饰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修改稿)
根据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锦州市装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 会费收取对象
凡参加锦州市装饰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主动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二、 会费缴纳标准
不分企业性质,均按标准执行: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常务理事、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三、会费缴纳时间及方式
每年3月31日前,会员单位一次性缴足当年会费;新入会的单位,自批准入会起30日内缴足会费,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的,按会费标准的50%交纳当年会费.
缴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汇入本会账户。
四、会费开支范围
会费是协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会费主要用于:
(一)业务活动费:用于组织调研、培训、信息交流、经验推广等。
(二)会议费:用于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大会等各种会议支出。
(三)印刷费:用于印刷、邮寄会刊、宣传资料等。
(四)办公费:用于协会日常办公、网站维护、差旅费、报刊杂志订阅等。
(五)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六)经理事会通过的其他必要开支。
五、会费管理
(一)会费由秘书处、会员部等相关办事机构收取和管理,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社团会费专用收据。
(二)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法定代表人审批,重大额度或重大项目开支由本会理事会审定。
(三)财务账目由本会会计负责,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及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四)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
本办法经2017年1月6日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方式表决通过起生效。